关于长安深蓝,有车主投诉存在“信息差”陷阱,指责4S店误导销售,车主称在购车过程中,未能获得全面准确的信息,导致购车决策受到干扰,此问题引发公众关注,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及汽车销售行业的透明度问题,具体细节和解决方案仍在进一步了解和协商中。
一位来自辽宁大连的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分享了自己购车过程中的糟心经历,该消费者于2025年4月11日在大连新美联盛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订购了一辆长安深蓝G318四驱无忧版汽车,却遭遇了购车过程的一波三折。 事情经过如下:在决定购车前,该消费者多次向4S店销售人员询问2025款长安深蓝G318的上市时间和价格情况,销售人员表示,2025款将在月末推出,且价格会较高,基于这一信息,消费者认为2024款车型性价比更高,于是最终敲定了购车订单,4月18日,2025款长安深蓝G318正式发布,价格仅比2024款多出6000多元,但配置有了显著提升,这让消费者怀疑4S店销售人员是否故意误导,以达到清库存的目的。 新车上市后,消费者希望更换订单中的车型,却被4S店以订单已锁定为由拒绝,在整个购车过程中,消费者表示从未被告知订单锁定后不可更改的相关条款,对此,消费者认为自己在被误导的情况下做出了购车决定,并且被限制了更换更符合自身需求的车型,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和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消费者强烈要求4S店正视其诉求并协商解决订单更换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若4S店销售人员故意夸大或隐瞒信息以误导消费者,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构成欺诈或误导性销售,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自己的权利。
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一些难点,证明销售人员误导行为的证据可能不足,因为此类口头承诺通常缺乏书面记录,消费者可能需要证明其购车决策直接基于销售人员的误导信息,以及区分“故意误导”与“信息误差”的主观意图,消费者需要在知悉误导行为后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法定的撤销权行使期限。
消费者若能充分证明销售人员存在误导行为且4S店未尽到充分告知义务,其诉求在法律上有较大的支持空间,但消费者需要注意举证的难点,尽早收集并保留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个案例也提醒经营者应诚信履行告知义务,避免利用信息差损害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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