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调查是对于竞业限制协议方在限制时间内履行协议条款进行调查。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协议方在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业务。
竞业限制调查是对于竞业限制协议方在限制时间内履行协议条款进行调查。竞业限制是企业对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协议方在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业务。
如下几种关于可调取的竞业禁止的证据,根据其调查取证难度由难到易进行排序:
一、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
二、工资发放证明,包括签收的工资条等。
三、考勤记录:纸张的打卡是个不错的证据,但往往没有单位名称。电子考勤也是个好证据,但也难以取得,即使取得,合法性基本是没有的。
四、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据:该证据,非用人单位及员工本人,一般查不到,但可以申请裁判机构调查取证,当然有些情况下也可以查得到。
五、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据: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并非肯定或否定劳动关系的根本证据,因为缴纳社会保险的主体和实际用人单位往往不是同一主体。
六、银行发放工资的证据:银行账户明细的证明力极强。
七:劳动者与原来客户、同类客户进行商业活动、进出原来客户场所的影像资料。
八、劳动者以新单位员工名义签订的合同等业务方面的证据:如调查人员想获得该证据,其前提是对方相信确实有相应的商业合作。
九、录音、录音:如果上述情形下,正式签名的合同难取得,可以用录音或录像的方式,将洽商过程记录下来。
十、劳动者在新单位的名片、电子邮件:取得对方的名片,最好是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与对方商谈业务。比如电子邮件有签名的设置,且有自动回复的功能。
十一、劳动者进出新单位工作场所的影像资料:有人会担心侵犯隐私,但个人觉得,在公众的场合的公共空间取得相应的录像,不构成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合法性并无问题。取证难度主要取决于是否已知道对方新入职的单位。
十二、新单位对劳动者在新单位网站、宣传册、广告等载体上的记载。
十三、快递。
在违反竞业禁止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中,如何取证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和损失的具体数额是企业在维权中的难点和重点,除了以上取证方法外,笔者也在探索更多的合法合规的取证方法,同时笔者也希望能更多的从法律制度层面对这类违反竞业限制、恶意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进行制约,只有“防控+制约”双管齐下才能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打下坚实的基础,在确保劳动力资源自由合理的前提下,要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还有赖于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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