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媒体报道称,此前江苏一家饭店的老板张某将三百斤冷肉带到王某摊位处,请其帮忙绞碎。王某考虑到张某经常光顾,所以王某便借相邻肉铺的绞肉机帮忙绞肉,结果在绞肉过程中,王某不慎将手绞入机器中,受伤严重。
经过鉴定,王某被鉴定为八级残疾。事件发生之后,王某就赔偿问题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这些猪肉是张某3个月前从王某处购买的,但3个月后让王某绞肉不属于买卖行为的附随义务。王某无偿提供劳务,且猪肉是用作饭店经营使用,应认定王某与饭店之间构成义务帮工。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自身承担70%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30%的次要责任,赔偿王某19万余元。对于这样的判决,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表示,本想占便宜的,没想到最后损失了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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